取水許可證到期給予延續還是重新辦理?
內蒙古卓泰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取水許可證到期延續,取水單位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了申請,對取水單位取水量、實際取水量全面評估后,是不是可以以5年平均取水量的最大取水量核定水量給予延續?這樣取水量比原取水量少,是不是屬于取水量改變,要不要重新辦理?
依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延續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機關除了要考慮取水單位或個人實際取水量,還應當考慮原批準的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通過全面評估作出是否批準延續的決定。批準延續的,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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